招标问答
信用修复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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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文件制定,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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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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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