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1
访问量:150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网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分、检查原则、工作要求、检查模式、检查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处理处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内容。《办法》明确,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5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对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其中,对符合以下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一年一查”:其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其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其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对符合以下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三年一查”:其一,上年度为20家以上、50家以下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二,上年度代理50个以上、150个以下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其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6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代理机构;其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代理机构。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代理机构实行“重点检查”:其一,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其二,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其三,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热点信息
-
三部门:做实根治欠薪工作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第四届“京津冀”安全生产法治会议在应急管理大学(筹)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