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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设立投诉保证金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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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刘仓理代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法修订中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破坏采购秩序的建议,作出如下答复:“我们认为,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财政部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4〕6号)中,明确了暂停采购活动的相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条款一方面赋予了财政部门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对暂停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兼顾采购活动的效率。实践中,对于大中型项目和紧急项目,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暂停。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细化有关暂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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