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问答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标人代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带授权委托书,开标时,作为代理机构能否对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不予唱标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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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不能。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予唱标,就意味着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对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判了“死刑”,是一定要慎重的事情。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范和约束。
财政部87号令第40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第41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投标人放弃该项权利,只是承担不利后果而已,也即“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因此,就算是投标人没有参加开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能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唱标。
举重以明轻。投标人代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带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不能因此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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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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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