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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涉密业务采购应当核验承担单位保密资质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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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条例》规定,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即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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