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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发布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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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0%以上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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